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以下简称物流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物流市场进行的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库点不允许购买本库的小麦。
第三条 物流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物流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需携带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物流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物流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物流市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41999900100000111681。
第六条 物流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物流市场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发给交易代表证及交易单位代码和交易密码等相关资料。参加网上交易的,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物流市场将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发给具有交易资格的买受人。以上代码和密码为买受人的资格凭证,属买受人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
第八条 物流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通过媒体发布《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物流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的前二天在小麦流通网(www.xmlt.com.cn)、中华粮网(www.cngrain.com)和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网站(www.czgm.com)公示《交易授权书》、《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为公告交易日上午8:30、下午2:00开始。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物流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郑州市黄河路11号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交易大厅。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物流市场将提前通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按时登陆网上竞价销售系统(www.xmlt.com.cn、
www.cngrain.com ) 。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物流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买方和卖方经协商同意在仓库院内车板交货的,板前费用的具体标准由买卖双方根据当地市场费用水平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元/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五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买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计算机报出新价位后无人应价时,退回到前一价位成交。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十日起,交货期为2个月(实际存储库点出库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交货时间原则上可延长为2个半月)。
第二十八条 买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物流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物流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协商,出运费由买方据实结算(出运费标准应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基本相符)。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第三十条 买方将货款汇至物流市场账户后,可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等级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卖方承储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物流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物流市场调解。由物流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物流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按照最低收购价小麦临时存储保管费用标准向卖方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物流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物流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三十三条 卖方出库的小麦为2006年产小麦(具体交易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对水分、杂质等与质量等级指标有差异的,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及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8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物流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物流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买卖双方。宣传广告费用从物流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额划转时转做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物流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物流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三十七条 卖方承储库发货后,物流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卖方承储库在农发行开立的有关账户,同时将相应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承储库。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物流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卖方和物流市场。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卖方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物流市场负责将卖方预交的相应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物流市场。
第四十条 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物流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5元/吨分别划拨给卖方和物流市场。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物流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卖方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物流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物流市场按银行利率向卖方支付未发货款的贷款利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物流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物流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负责解释。
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